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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开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叶冬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4)衢开行审字第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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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行为文书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开化县。法定代表人:杨开荣,局长。被执行人:叶冬梅。申请执行人开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四条的规定,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的开住建拆裁字(2013)第1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责令被执行人从开化县城关镇江滨北路16号301室的住宅房屋搬迁腾空完毕,将房屋交付开化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拆除。并于2014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叶冬梅送达了行政裁决,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4年4月18日被执行人收到催告书后,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开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开住建拆裁字(2013)第1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责令被执行人从开化县城关镇江滨北路16号301室的住宅房屋搬迁腾空完毕,将房屋交付开化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拆除。

本院2014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开住建拆裁字(2013)第1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开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的开住建拆裁字(2013)第1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叶冬梅从开化县城关镇江滨北路16号301室的住宅房屋搬迁腾空,将房屋交付开化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拆除,裁定准予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开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利球审判员:汪志松审判员:毛新华

书记员:金佳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