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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浮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余辉、陶娟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浮行非诉执字第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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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行为文书

申请人浮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浮梁县。法定代表人石姣凤,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余辉,男,家住浮梁县。被申请人陶娟,女,住址同上,系余辉妻子。二O一四年一月八日,本院收到浮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申请书,申请人以余辉、陶娟拒不履行浮人口计生征决(2013)第06060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

准予执行浮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浮人口计生征决(2013)第06060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审判长:郑淑仪审判员:占阳生代理审判员:姚军

书记员:戴嵩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