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浮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浮梁县。法定代表人石姣凤,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余辉,男,家住浮梁县。被申请人陶娟,女,住址同上,系余辉妻子。二O一四年一月八日,本院收到浮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申请书,申请人以余辉、陶娟拒不履行浮人口计生征决(2013)第06060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
准予执行浮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浮人口计生征决(2013)第06060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审判长:郑淑仪审判员:占阳生代理审判员:姚军
书记员:戴嵩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