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俊清,男,该主任。被执行人熊运军,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南城县人,务农,住南城县。被执行人黄爱金,女,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南城县人,务农,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南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4月4日对被执行人熊运军、黄爱金作出的里计生征决[2014]第1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书处理结果是:征收社会抚养费3893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里计生征决[2014]第1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里计生征决[2014]第1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晓凌审判员:曾艾雪审判员:钟绍华
书记员:李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