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叶成兵,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柏雪,男,1984年4月2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欣,男,1987年8月27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婷,女,1982年1月28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许慧慧,女,1985年8月17日生,汉族。
上诉人叶成兵等五人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行诉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丽池花园(香榴湾)三期(8、9、10幢)的买房人,开发商为南京盈嘉恒升实业有限公司。2013年12月20日,上诉人从现代快报了解到,南京市江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江宁地税局)从丽池花园8、9、10幢楼的预售款监管资金账户中强制扣划税款,导致该小区的后续工程无法建设。江宁地税局在监管资金规模内强行将属于购房人用于实现特定房产的建设资金划扣,使特定房产建设无法完成。上诉人是监管账户中建设资金的实际权利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江宁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1日和同年6月20日,南京市江宁地税局向南京盈嘉恒升实业有限公司下发宁地税强扣(2013)001号、宁地税强扣(2013)003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分别从该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的存款账户中扣缴税款及滞纳金6776678.02元和2679562.25元。叶成兵、孙婷对以上二份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不服,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2014年2月26日分别作出宁地税复决(2014)第1号、第4号税收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申请人江宁地税局宁地税强扣(2013)001号、宁地税强扣(2013)003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柏雪、刘欣、许慧慧,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柏雪、刘欣、许慧慧向本院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叶成兵,孙婷作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不服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叶成兵,孙婷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行诉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江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伟代理审判员:张殿美代理审判员:韦韬
书记员:刘苏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