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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4

吕彬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4)赤立终字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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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吕彬,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

上诉人吕彬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4)松行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1、上诉人的起诉符合受理条件,太平地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赤松太政发(2013)44号文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理由是该行政行为包含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且对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实际影响。2、即使太平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该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该文件在实施过程中相对上诉人而言已经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且对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上诉人对涉案土地依法拥有承包经营权,有权参加和享受政策性农业保险,太平地镇政府作出的该文件不但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条款》的规定,且剥夺了上诉人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权利,对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故针对上诉人而言该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已经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的起诉符合受理条件。3、太平地镇人民政府制定该文件属于超越职权,违背了自治区政府的文件要求。并且属于利用行政权力限制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应依法予以撤销,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是错误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赤松太政发(2013)44号文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邮寄费2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乔慧婷审判员:刘汉章代理审判员:王秀梅

书记员:李志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