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阿布都哈力克·阿吉,男,维吾尔族,1971年5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阿布都哈力克·阿吉诉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服拆迁行政行为不予受理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乌中立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阿布都哈力克·阿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系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跃进街86号房产的共有人之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诉人排除在外,与上述房产另一共有人艾斯卡尔·牙森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强行拆除本人的上述房产,剥夺了上诉人合法财产权利;二、天山区人民法院(2011)天法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调解书,非法处分了上诉人的合法财产,剥夺了上诉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三、原裁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适用法律均属错误,天山区棚改办将阿布都哈力克·阿吉排除在外,与艾斯卡尔·亚森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属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中,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相关行政机关对该案涉案房屋没有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综上,原审法院不予受理阿布都哈力克·阿吉的起诉并无不当,阿布都哈力克·阿吉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阿也提古丽代理审判员:艾尔肯代理审判员:古丽巴哈尔
书记员:郝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