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娄德军,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
上诉人娄德军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4)莫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起诉人娄德军在原审诉称:2013年12月6日,其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得知新疆生产建设第八师一四八团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范围包括了其的房产。其认为,第八师一四八团作出的征收决定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现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第八师一四八团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娄德军起诉的第八师一四八团并不具备行政机关资格,经该院明确告知被告不适格后,娄德军仍拒绝变更,由于娄德军起诉的被告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对娄德军的起诉,该院不予受理。
上诉人娄德军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四八团具备行政管理权力及职责,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行为属于履行行政职责,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不存在被告不适格的情况。因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原审起诉人所列被告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四八团,而该团并非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经原审法院释明后,原审起诉人仍拒绝变更,因此上诉人娄德军在原审中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审裁定对娄德军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军审判员:赵永刚审判员:孙国军
书记员:曹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