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清列,男,汉族。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湛开法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认为,该院收到黄清列诉泉庄派出所所长何佳征、开发区公安局、湛江市拘留所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提起的系行政诉讼,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而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本案中的被起诉人之一为泉庄派出所所长何佳征,主体不适格。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不明确、不具体;第二项诉讼请求中一案要求注销两次拘留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分别起诉;第三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此外,起诉人诉请的两次行政拘留行为分别发生在2013年1月及2014年5月,起诉人未对上述拘留行为提起复议而是直接向该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第一次拘留行为,起诉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该院收案后多次联系起诉人要求其变更被告及更改诉讼请求,起诉人明确表示拒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对黄清列的起诉,该院不予受理。上诉人黄清列不服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湛开法立行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黄清列称:请求撤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湛开法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事实和理由为:在十多年中,泉庄派出所抢夺了上诉人许多财物,并且对其实施多次违法抓捕,至今已有两次违法拘留。同时,泉庄派出所的警察多次对上诉人使用暴力,造成上诉人身体伤害。被上诉人的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权、身体健康权,并非法搜查、剥夺上诉人财物,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上诉人的宪法和法律的权利和享有宪法和法律的利益;2.纠正被上诉人的违法抢夺和抓捕行为,把抢夺的财物归还给上诉人,依法注销二次拘留行为,责令被上诉人停止非法行为;3.把二次拘留期间的损失按照国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赔偿上诉人精神上受伤害29万元。
本院认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湛开法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对上诉人黄清列的起诉请求不予受理已逐项予以释明,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黄清列的上诉理由与起诉理由基本一致,并无新的证据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志强审判员:陈湛雅审判员:曾庆聪
书记员:黎锦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