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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重庆市双桥区义谐煤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足法行初字第00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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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确认文书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重庆市双桥区义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区通桥镇人民政府办公楼内,组织机构代码56870098-2。法定代表人李诗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才君,重庆市大足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9072968-X。法定代表人庹联川,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蔡庆跃,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罗忠军,系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杨益友,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委托代理人旷运浪,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双桥区义谐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4年4月10日向被告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向第三人杨益友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参加诉讼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重庆市双桥区义谐煤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双桥区义谐煤业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双桥区义谐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重庆市双桥区义谐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廉贵代理审判员:陈春艳人民陪审员:陈中万

书记员:代温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