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亚妹。原告康美莲。原告黄秀芳。原告曾妚二。原告李玉娥。原告刘亚光。原告刘凤英。原告陈关忠。原告陈亚香。原告冯燕妹。原告欧亚春。原告邢凤花。原告欧亚风。原告黎引花。原告张亚兰。原告黄良月。原告林书兰。原告陈水鲜。原告梁亚花。原告颜元兰。原告陈国全。原告张文娟。原告吕春花。原告林明堂。原告吕石鲜。原告林土花。原告冯辉进。原告李运福。原告何声飞。以上29位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冯辉进。以上29位原告的诉讼代表人李运福。以上29位原告的诉讼代表人何声飞。以上29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梅梅。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勇。第三人北京普利盛鑫金属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武。委托代理人翟晓红。委托代理人解锁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辉进、李运福、何声飞等29人诉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北京普利盛鑫金属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土地房屋行政确认一案中,因本案的审判须以本院正在审理的(2014)三亚行初字第14号原告冯辉进、李运福、何声飞等29人诉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三亚市河东区红沙社区居民委员会、三亚京海新型建筑材料厂土地房屋行政确认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吉红审判员:陈积丰审判员:陈永华
书记员:周万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