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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李来亭与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泰安市公安局岱宗坊派出所行政确认一审裁定书

(2014)泰行初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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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确认文书

原告李来亭。被告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法定代表人杨启典,男,局长。被告泰安市公安局岱宗坊派出所。委托代理人艾勇,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泰市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张海鹏审判员:郑露丹代理审判员:陈宇

书记员:单绪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