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来亭。被告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法定代表人杨启典,男,局长。被告泰安市公安局岱宗坊派出所。委托代理人艾勇,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泰市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张海鹏审判员:郑露丹代理审判员:陈宇
书记员:单绪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 · 一审 · 2014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李来亭。被告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法定代表人杨启典,男,局长。被告泰安市公安局岱宗坊派出所。委托代理人艾勇,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泰市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张海鹏审判员:郑露丹代理审判员:陈宇
书记员:单绪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