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东伊食品生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北庄村。法定代表人蒋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桑刚,山东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山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山亭区新源路**。法定代表人徐庆勇,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家桥,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刘杰。
上诉人山东东伊食品生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市山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刘杰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滕州市人民法院(2013)滕行初字第1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山东东伊食品生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东伊食品生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东伊食品生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山东东伊食品生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曙光审判员:张昌民审判员:温涛
书记员:赵倩文存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