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长碧,女,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刘运文(系刘长碧之父),男,194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垫江县。委托代理人谭江山,重庆市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垫江县民政局,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法定代表人张元林,该局局长。第三人徐文友,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垫江县。
原告刘长碧不服被告垫江县民政局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字号为的婚姻行政登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长碧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长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长碧负担。
审判长:张宏审判员:张涛人民陪审员:廖炳禄
书记员:彭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