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文华,男,194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杨斌、刘良好,泗县黑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法定代表人:王法立,县长。第三人:邵文志,男,1940年4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原告邵文华诉被告泗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邵文志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文华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邵文华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邵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文华负担。
审判长:房强审判员:孙艳飞人民陪审员:周其敏
书记员:张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