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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周东平、张琴琴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庐江行初字第0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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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登记文书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东平。原告:张琴琴。被告: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住所地本县同大镇。诉讼代表人:江宁。

原告周东平、张琴琴以被告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为其子登记户口为由,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被告已为其子办理了户口登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东平、张琴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东平、张琴琴自愿承担。

审判长:汪幸生审判员:张保东人民陪审员:施然

书记员:陈鸿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