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4

竹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袁坤森、黄芳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裁定书

(2014)鄂竹山行非审字第0013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征收文书

申请人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竹山城关镇辕门街**。组织机构代码:01144721-1法定代表人黄勤,局长。被执行人袁坤森,农民。被执行人黄芳(系袁坤森之妻),农民。

申请人竹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坤森、黄芳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而申请人作出的竹卫计局征决(2014)第1100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限内,此时申请执行不利于充分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竹计生征决(2014)第1100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十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余禄审判员:方光友审判员:卢涛

书记员:秦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