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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吴立康与苍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浙温行初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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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征收文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吴立康。委托代理人钱中年。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荣定。

原告吴立康诉苍南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吴立康以其已经在吴立成诉苍南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中被法院追加为共同原告,无需重复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立康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立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立康负担。

审判长:来敏审判员:苏子文人民陪审员:林海霞

书记员:朱妙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