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朝贵诉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经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郓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李胜力代理审判员:庞宠代理审判员:陈希国
书记员:杨继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 · 一审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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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朝贵诉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经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郓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李胜力代理审判员:庞宠代理审判员:陈希国
书记员:杨继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