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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郭朝贵与鄄城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菏行初字第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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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征收文书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郭朝贵诉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经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郓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李胜力代理审判员:庞宠代理审判员:陈希国

书记员:杨继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