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郎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吉原北路,组织机构代码00325192-1。法定代表人徐德宝,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王杨平,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被执行人掌忠芹,女,1981年3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上列申请执行人因两被执行人不履行郎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郎计生征决字(2014)14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所作出的郎计生征决字(2014)14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该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郎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郎计生征决字(2014)14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红兵审判员:章建忠人民陪审员:王静
书记员:覃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