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表人张琼,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绍进,该委政策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陈双胜,该委执法监察大队队长,特别代理。被执行人谢某某,男,生于1986年,土家族,粮农,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周某某,女,生于1992年,汉族,粮农,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黔江人口和计生征字(2014)6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谢某某、周某某已履行决定内容。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某某、周某某已履行决定确定的内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黔江人口和计生征字(2014)6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审判长:彭净人民陪审员:何成芳人民陪审员:刘天明
书记员:王蕾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