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浩,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委托代理人余彪,湘潭市雨湖区弘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法定代表人曹国辉,局长。
原告林浩不服被告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超期扣押车辆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基层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本院作为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法院之一,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浩独任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浩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浩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浩撤回对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浩负担。
审判员:钟浩
书记员:彭泊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