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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沈需丹与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禹行初字第0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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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强制文书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沈需丹,男,195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高尚,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朱秀侠,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需丹诉被告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不服强制拆迁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审查后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需丹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需丹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需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需丹负担。

审判长:王芳代理审判员:张业顺人民陪审员:何国义

书记员:童德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