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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胡志刚诉长沙市天心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天行初字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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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强制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志刚,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周刚,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情,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刚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胡志刚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志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志刚承担。

审判长:汪莹审判员:贾海帮人民陪审员:涂富强

代理书记员:聂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