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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汪国、靳栓琴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安非诉行审字第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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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强制文书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建华。委托代理人李兵章。被执行人汪国,男,汉族。被执行人靳栓琴(曾用名靳桂兰),女,汉族。(系汪国之妻) 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5月10日作出的安计社抚征决(2014)160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的安计社抚征决(2014)160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的安计社抚征决(2014)160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执行。征收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7266元。申请执行费159元,由被执行人汪国、靳栓琴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惠娇审判员:李兆华人民陪审员:牟亚红

书记员:李凤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