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启华、李荣先、梁恩举、周再军等诉被告竹溪县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一案,属本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为了方便诉讼,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可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竹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 · 管辖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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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启华、李荣先、梁恩举、周再军等诉被告竹溪县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一案,属本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为了方便诉讼,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可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竹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