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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管辖 · 2014

丁启华、李荣先梁恩举、周再军诉竹溪县人民政府社会保障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裁定书

(2014)鄂十堰中行辖字第00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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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管辖程序行政复议文书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丁启华、李荣先、梁恩举、周再军等诉被告竹溪县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一案,属本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为了方便诉讼,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可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竹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