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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陈连和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三中行初字第00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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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复议文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起诉人陈连和,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

起诉人陈连和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作出的[朝政决字(2014)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书,责令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并要求听证、国家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朝阳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维持原行政行为,起诉人坚持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起诉并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陈连和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谷绍勇代理审判员:王瑞代理审判员:梁冬

书记员:王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