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阳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阳东县清泉路3号。法定代表人:何尧,局长。委托代理人:黎权华,工作单位:阳东县大沟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委托代理人:黄荣波,工作单位:阳东县大沟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被执行人:梁有宜,男,1974年4月2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广东省阳东县大沟镇居民委员会延东中路阳东中学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41723197404021332。被执行人:冯春兰,女,1979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广东省阳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平冈镇廉村村委会台冯村,公民身份号码:44170219791104422X。。申请执行人阳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的东人口计生局征决字(2013)第DG1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该决定的相关依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梁有宜与冯春兰于2000年9月7日登记结婚,2001年4月19日生育一个女孩子,2011年4月26日生育一男孩子。两被执行人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属政策外违法生育行为。2013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东人口计生局征决字(2013)第DG1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梁有宜征收社会抚养费85998元,女方冯春兰由其户籍所在地征收其社会扶养费,并限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该决定书已于2013年11月3日送达了被执行人梁有宜。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梁有宜发出《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限在2014年2月14日前缴交上述社会抚养费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对申请执行人阳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人口计生局征决字(2013)第DG1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智发审判员:曾飞跃人民陪审员:许允
书记员:王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