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市府街**。法定代表人牟树青,区长。被执行人孙京绪,(又称瀛洲街、英州街)61号内8号。被执行人张翠玲,(又称瀛洲街、英州街)61号内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烟芝政征补(2013)4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4日作出烟芝政征补(2013)4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决定载明:一、对被征收人孙京绪名下的座落于芝罘区瀛洲街(又称英州街、瀛州街)61-6、8号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北马路拓宽改造二期工程(大庙区片旧城改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补偿。二、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烟台永大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评估,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款和补助款项为:1、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为人民币453608元;2、搬迁费为人民币1000元;3、临时安置费为270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457308元,全部存储于烟台银行专户中,专户帐号:5320。三、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部门计发临时安置费10800元/年或提供临时周转用房;产权调换安置房座落在大庙区片(期房),建筑面积约为76平方米,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价值差额及被征收人应得的搬迁费等按照《北马路拓宽改造二期工程(大庙区片旧城改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结算,临时安置期限为三十六个月。四、如经查被征收人不符合《北马路拓宽改造二期工程(大庙区片旧城改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第五条房困户审查标准和条件的规定,将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补偿。五、限被征收人孙京绪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日内到大庙区片改建项目指挥部(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街125号)办理征收补偿手续并与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的相关利害关系人搬迁出被征收房屋。逾期不搬迁,征收人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委托代理人王灵军、张积晓,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烟芝政征补(2013)4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和根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孙京绪、张翠玲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烟芝政征补(2013)4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林审判员:姜义斌审判员:刘文胜
书记员:侯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