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起诉人李帮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司法部(2014)司复函3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违法,判令撤销,并判令司法部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经审查,李帮君向北京市司法局申请公开,不服北京市司法局作出的市司法局(2013)第59号-不告《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司法部认为《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李帮君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因司法部作为复议机关,确认北京市司法局已经履行法定职责而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李帮君起诉应当以北京市司法局为被告。现李帮君起诉司法部缺乏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李帮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谷绍勇代理审判员:王瑞代理审判员:梁冬
书记员:王彬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