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功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杨金禄,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某某
武功县卫生局申请执行张某某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一、停止执业活动;二、被执行人交纳罚款1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停止执业活动,外出无音讯且在本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武行审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党辉审判员:张平代理审判员:刘抗战
书记员:雷政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