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巿凤城八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6697431-9。法定代表人吕强,局长。被执行人孙海亮,住西安巿莲湖区丰庆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孙海亮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城管执罚字违停(2013)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3)未行审字第00611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罚款2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0号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强制从被执行人孙海亮银行账户中划拨了全部案件(2013)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未城管执罚字违停(2013)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范江执行员谢宇执行员李小勇
书记员:丁慧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