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东戴河新区分局,地址绥中县东戴河新区。法定代表人佟海滨,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绥中滨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绥中县滨海经济区创业大街。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东戴河新区分局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绥东国土罚字(2012)第10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此决定于2013年11月28日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东戴河新区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出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不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王恩泽人民陪审员:陶智明人民陪审员:赵程程
书记员:杨天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