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国强,男,汉族,出租车司机。委托代理人刘波,男,出租车司机。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住所地:西安市北二环西段**。法定代表人谭建华,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慕佼,男,该大队法制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郭蓬勃,男,该大队民警。
原告王国强不服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2013年11月27日作出的编号为610112100457463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收取25元,退还原告王国强25元。
审判长:袁辉代理审判员:李波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书记员:畅筱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