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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26号王国强与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未行初字第00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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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国强,男,汉族,出租车司机。委托代理人刘波,男,出租车司机。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住所地:西安市北二环西段**。法定代表人谭建华,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慕佼,男,该大队法制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郭蓬勃,男,该大队民警。

原告王国强不服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2013年11月27日作出的编号为610112100457463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收取25元,退还原告王国强25元。

审判长:袁辉代理审判员:李波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书记员:畅筱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