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法定代表人张印寿,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小剑,男,该局沣渭新区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李琳,女,该局沣渭新区分局干部。被执行人西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西安西郊红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煜行,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沣渭环监费字(2013)2013610129000054《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3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沣渭环监费字(2013)2013610129000054《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要求被执行人于7日内缴纳2013年7-9月排污费91593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缴纳。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沣渭环监费字(2013)2013610129000054《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西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
审判长:李波代理审判员:党盟盟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书记员:畅筱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