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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杞县教育体育局、杞县付集镇南村幼儿园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4)杞行审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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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杞县教育体育局法定代表人栗克难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世鹏,杞县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杞县付集镇南村幼儿园负责人刘雪梅。

地址杞县付集镇南村。申请执行人杞县教育体育局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杞教体罚决字[2013]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杞县教育体育局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杞教体罚决字[2013]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杞县付集镇南村幼儿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根据《教育法》第七十五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给予被执行人杞县付集镇南村幼儿园停止办学及没收违法所得46500元的行政处罚,并限其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且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杞县教育体育局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杞教体罚决字[2013]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世友审判员:孔方审判员:卢志华

书记员:李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