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杞县物价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孙玉祥,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世杰,杞县物价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恩来顺地锅全羊香辣虾法定代表人王广建,经理。
地址杞县银河路。申请执行人杞县物价办公室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杞价处字[2013]第05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杞县物价办公室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的杞价处字[2013]第055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恩来顺地锅全羊香辣虾未缴纳2013年5月的价格调节基金600元,已构成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关于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恩来顺地锅全羊香辣虾收缴价格调节基金600元并处罚款3000元,并限其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杞县物价办公室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的杞价处字[2013]第055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世友审判员:孔方审判员:卢志华
书记员:李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