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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杞县童之梦幼儿园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4)杞行审字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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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富强,局长。委托代理人周萍,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杞县童之梦幼儿园负责人刘伟。

地址杞县沙沃乡王大夫村。申请执行人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杞食药罚字[2013]第9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的杞食药罚字[2013]第90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杞县童之梦幼儿园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反了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杞县童之梦幼儿园罚款9000元,并限其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的杞食药罚字[2013]第90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世友审判员:孔方审判员:卢志华

书记员:李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