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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志忠行政裁定书

(2014)昌行非执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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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昌黎县三街朝阳**。法定代表人牛立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丽丽、张双博,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志忠。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昌国土资监字(2013)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于2011年3月,在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昌黎县黄金海岸三经路西侧、二纬路南侧土地搞建筑,现已建成,违法建筑占地面积765平方米,建成院墙329延长米,所占土地类别为设施农用地和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构成非法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的昌国土资监字(2013)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昌国土资监字(2013)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二、限被执行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执行费2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利审判员:胡奇峰审判员:张秋生

代理书记员:王世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