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长江路北侧、武夷山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缪雪明,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小建。委托代理人黄娟娟。被申请人丁德民。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东国土资罚字(2013)第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资罚字(2013)第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东国土资罚字(2013)第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100元,由被申请人丁德民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晓红代理审判员:吴云霞人民陪审员:许波涛
书记员:陆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