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延军,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法定代表人华振强,局长。委托代理人覃志辉,该局法制科民警。委托代理人宫霏,该局法制科民警。
上诉人杨延军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行初字第1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延军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延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延军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杨延军负担,多收部分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惠奕审判员:陈亮代理审判员:杨宝强
书记员:袁焘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