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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与深圳市龙岗南湾浚港洗涤厂自然资源普通执行裁定书

(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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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忠朴,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黄蕾,该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亮亮,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南湾浚港洗涤厂。法定代表人杨成兵。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人环罚字(2013)第137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南湾浚港洗涤厂立即停止洗衣项目的运行使用并缴纳罚款人民币18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南湾浚港洗涤厂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南湾浚港洗涤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作出的深人环罚字(2013)第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惠奕审判员:陈亮代理审判员:杨宝强

书记员:袁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