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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倪政道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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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敏,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峰铭、李岸根,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倪政道,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经催告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深交罚决字第Z0002426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罚的人民币3万元罚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具有对被执行人和乘客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行政处罚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书、送达材料、被执行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执行罚款人民币3万元。被执行人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小妮审判员:王成明代理审判员:王强力

书记员:郑素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