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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与郭思文执行裁定书

(2014)榆行执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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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法定代表人王军,局长。被执行人郭思文,男,晋中开发区使赵村村民。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申请执行其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晋国土晋开罚字(2013)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作出的晋国土晋开罚字(2013)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下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毕步礼审判员:李静波审判员:张丽萍

书记员:李利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