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金友,男,晋中开发区使张村村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申请执行李金友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向本院书面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作出的晋国土晋开罚字(2013)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梁洪勇执行员白雪峰执行员朱晓丽
书记员:王美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