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山东中北陶瓷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山东中北陶瓷有限公司社保行政处罚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永梅审判员:赵斌审判员:王娟
书记员:邓肖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