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江玉刚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沂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经审查,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源行执字第8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玉刚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行执字第89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江玉刚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申请本院执行剩余款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同滨
书记员:周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