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商务局与被执行人史修平商务行政处罚一案,沂源县商务局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经审查,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源行执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史修平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行执字第41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史修平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商务局可以申请本院执行剩余款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烨
书记员:周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