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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花建英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行执字第00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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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巿凤城八路**。法定代表人吕强,局长。被执行人花建英,住西安巿莲湖区。

本院依据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城管执罚字3-02(2011)第273号行政处罚决定,向被执行人花建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花建英银行存款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范江执行员谢宇执行员李小勇

书记员:丁慧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