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巿凤城八路**。法定代表人吕强,局长。被执行人花建英,住西安巿莲湖区。
本院依据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城管执罚字3-02(2011)第273号行政处罚决定,向被执行人花建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花建英银行存款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范江执行员谢宇执行员李小勇
书记员:丁慧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