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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郑龙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行执字第00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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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巿凤城八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6697431-9。法定代表人吕强,局长。被执行人郑龙,住西安巿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郑龙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巿城市管理綜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城管执罚字2-2(2013)第174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3)未行审字第00824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罚款2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终结执行西城管执罚字2-2(2013)第17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西城管执罚字(2013)第17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范江执行员谢宇执行员李小勇

书记员:丁慧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