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岩分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高莲青,局长。被执行人韩元。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岩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韩元作出的黄工商处(2013)第2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韩元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助力车销售和在助力车上使用的FORCEX商标与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FORCEX商品类别与商标注册权人被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的违法事实清楚,决定取缔并处以罚款30000元的处罚合法,本院对罚款内容予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岩分局对被执行人韩元作出的黄工商处(2013)第275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罚款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郏金岳审判员:周敏武审判员:刘开怀
代书记员:阮馨以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